【圆明网】我是九六年得法的老大法弟子,因中共邪党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,丈夫承受不住压力,于二零零零年被迫与我离婚,当时我只有三十几岁,此后一直独身。
前一段时间,看到明慧网上有多篇“男女有别”方面的交流文章,觉的同修们写的很好,自己也想把自己近年来在这方面的实修体会写出来,与同修们交流。不足之处,恳请慈悲指正。
一、同修之间:男女有别
零八年,有一天下午,我去男同修A家送《明慧周刊》和真相资料等。当时我刚从单位辞职,到了同修家,就和同修A多聊了一会儿。正说着,门开了,同修的妻子回来了,看见我俩坐在沙发上,马上就不高兴了,说:“怎么不开灯呢?”当时是下午三、四点钟,客厅里刚有点暗。
从同修A家出来,我一路找自己:是我哪里做错了,怎么会出现这种事呢?同修A原是我单位的法轮功义务辅导员,九九年邪党迫害大法后,我们一直没中断联系。每次同修B都将《明慧周刊》和真相资料送给我,让我再传给A。因为A已经退休多年了,A家离市内较远,我工作的单位离A家近。一般我都是和A约好,在我乘公交车上班的某一站,A在那儿等我,我提前下车,给他送周刊,之后我再坐车去单位。因为刚从单位辞职,同修A就叫我去他家里,结果被他妻子误会了,自己心里也觉的很难受。我送周刊、送资料,做的是最正最好的事,怎么会这样呢?
一天,同修C和我说了一件事,当时对我触动很大。很多同修一起在一男同修家做项目,陆陆续续同修都走了,最后就剩下男主人和一女同修,等他俩忙完了,天已经很晚了。女同修要走,男同修不放心,说太晚了,今天别走了,反正家里就我自己,你睡那屋,我睡这屋,我们都是修炼人,你放心,不会有事的。这位女同修想了想,还是坚决要走。等这位女同修打车回到家,一开门的时候,师父给她显现了一幕,那意思就是说,如果她在男同修家住下了,即使什么事都没发生,她也会掉下来一个大层次。
师父说:“艺术团的学生,平时男女之间都不让他们随便接触的,而且小小年纪,更不准许男女之间交朋友。其他大法弟子也得注意这些事情。”[1]
师父教诲我们“其他大法弟子也得注意这些事情”[1],我悟到:男女之间是不能随便接触的。男女交朋友,这是现代变异了的观念。古人讲男女授受不亲,男女同修这样长期传递东西、单独相处,其实是很不合适的,不符合世间的礼,神看的清楚,也容易引起别人误会,给大法造成负面影响。
男女有别,男女不能独处一室,如果我是同修A的妻子,看到自己的丈夫和别的女人单独在一起,我会怎么想?这不是给同修家庭制造矛盾了吗?无意中给同修的妻子造成伤害了吗?我们现在是正法修炼,肩负着救度众生的使命,路一定要走正,做事要考虑别人,要让别人能够理解和接受,否则的话就把人推出去了。
而且我们在常人中修炼,还有人的情,如果路走不正,在这方面不检点,容易被旧势力钻空子,加强情、色、欲方面的执着,给修炼造成损失。
向内找,发现:因为同修A参加过师父亲授的传法班,对法坚定,法理清晰,所以我对他羡慕、信任、有好感。这羡慕、好感不就是情吗?对异性有好感,这不就是色吗?这次的事就是对我的重锤、棒喝,我马上和同修A针对此事在法上交流,提出停止单独接触,以后由其他同修给他传递《明慧周刊》和资料。
以后我在此方面比较注意,尽量不和男同修单独来往,实在有事,也要有第三方在场。原先我家里有几人学法小组,组里有男同修,想到自己是单身,考虑到周围的影响,就逐渐的不再邀请男同修来家里学法了。
二、亲戚之间:男女有别
以后,我又在一私企干活。一天,公司新招聘了一大学生,和我同姓。经过交谈之后,发现他竟然是我老家没见过面的堂侄,以后我给堂侄讲了真相,并做了三退。老板娘和我同岁,堂侄管她叫姐,这样叫,老板娘显得年轻,她喜欢听。
一天,堂侄私下和我说,在老板和老板娘在场的时候,也要管我叫姐。我听了一愣,觉的不合适,但又不好意思反驳,想他可能是怕管我叫姑的话,老板娘听了会很尴尬,但是他可以称呼我“某工”呀!
一个周末下午,我请堂侄去我家做客,认认门,我做了几个菜。吃完饭后,堂侄就走了。晚上,我突然开始发烧。我记的除了刚开始修炼有几次消业发烧,我已经好多年没发烧了,心想肯定是自己修炼出问题了。
想来想去,觉的是不该请堂侄来家里。古人讲:男女有别,男女不能独处、同居一室,我一单身女人,虽然是亲戚,但孤男寡女的,还是不方便,也不合适,容易助长亲情,还容易引起非议。
修炼人要严格要求自己,尤其在情、色方面更要注意,除非必要,否则就不要做,以免给执着心提供滋生的土壤,给邪恶可乘之机。 我一边向内找,一边学法,发正念,很快烧就退了。
一天,我脑子里突然打進来一个词“乱伦”,吓了我一跳。
师父说:“改变了的观念就会用邪党的文化灌输的思想去看问题。完全抛弃人的理念、人的文化就是变异的生命,是被淘汰范围内的。中国五千年文明历史,奠定了人的一切文化与思想行为,而且是神系统的造就了这一切,可是却被旧势力支撑的邪党糟蹋了、破坏了。”[1]
“最可悲的就是现代的年轻人,完全被中共邪党的现代意识灌输着,还觉的自己了不起、什么都看透了,错把中共邪党有目地破坏了的人际关系、价值观念、人伦道德乱象,当成了历史中人类一贯状态,当成了人类的本能。”[1]
我悟到:大法弟子是助师正法的法徒,要正一切不正的,截至世下流。堂侄管我叫姐,这本身就不符合传统价值观念,是违背世间伦理道德的。而世间伦理道德是神给人规定的,违背伦理道德就是乱伦,是变异的,是要被神淘汰的。我怎么能承认这不正的称呼呢?这不是上了邪恶的当吗?邪恶是要在我不注意的情况下,接受它们的邪恶理念,然后以此为借口,毁掉我。
感谢师父对弟子的慈悲点化,谢谢师父!修炼真是太严肃了,一思一念、一言一行都要严格要求自己。此后不久,堂侄就被老板派到外地常年做技术支持了。
三、同事之间:男女有别
二零一四年,我做保洁,打扫卫生时,在垃圾箱里,发现一双皮凉鞋,看看也没坏,觉的扔了可惜,看看谁能穿,就给了楼上的一个男保洁。之后,我给他讲了真相、做了三退。
一天,一个女士来单位找一男保洁,没找到,就和我诉苦,说有人话里话外,骂她是“破鞋”。她走之后,我就想:这话怎么让我听到了?是不是我也有问题呀?我想到了捡皮凉鞋这件事,做的不合适。
师父说:“专行善事还是为”[2]。
记得师父在《各地讲法九》〈在新唐人电视讨论会上的讲法〉有一段问答:“弟子:我们做媒体有很多年轻的弟子,因为对男女关系的度掌握的不好,给自己修炼和周围的环境带来很大波动。 师:那这个就太应该注意了。大法弟子你这方面没做好、关没过好、自己的路没走好,给自己抹黑,也给大法弟子整体抹黑。”[3]
大法弟子虽然心地善良,但也不要做这种有为的事,男女有别,授受不亲,主动送男人东西,这不合适,会让对方起心,也容易引起别人误会,这不合乎礼呀!路没走正呀!怪不得休息时,他经常来找我问这问那的,其实是自己没做好招来的。
这件事的起因是利益心,什么“扔了可惜”,不就是执着物质利益吗?有得必有失,你觉的他白捡一双鞋是好事,其实是在拿德交换。因为我对待这件事的基点是站在人上考虑,所以给自己招来了麻烦。
以后我在单位再捡到衣物、东西等,堆到一块,把同事们都叫来,叫他们自己去挑,剩下的没人要的,我再扔掉。
四、朋友之间:男女有别
一天晚上,我清清楚楚做了一个梦:梦里看见一男一女,女的两手各端了一份饭,把其中一份给了男的。看到这情景,我在梦里大声说:这两人的关系一定不一般!说完我就醒了。心想:原来男女在一起单独吃饭,别人看了,就会认为他们的关系不一般,这是个很严肃的问题,自己以前怎么就没认识到呢?这是点化我什么呢?是否自己在这方面有意识不到的问题?
我想到:大约二零一七年,我家里装修,找的老板是朋友介绍的。过程中,我给几个工人都做了三退。当时家里的瓦斯、水电都停了,有两次到中午吃饭的时候,干活的就剩一个工人了,我就领他一起出去吃点饭。当时的想法是:觉的他俩都是有缘人,认同大法,又做了三退,出来打工也不容易,要善待他们,想给他们留个好印象,有求名的心。
师父讲:“怀大志而拘小节”[4]。“旧势力、旧的宇宙把什么东西看的最重?就是色,男女之间的不检点,这个东西看的最重。”[5]
现在想来这种做法还是不妥,有为了,容易引起误会。其实我可以把钱给他俩,叫他俩自己出去吃的。还有以前在合资企业和私企,有时在食堂或饭店,自己和男同事单独对桌而食,其实也是不合适的。
为什么一而再、再而三的过“男女有别”的心性关?通过学法和看明慧交流文章,我认识到根子上的问题就是:当常人时,受现代变异观念的影响,对男女交往的传统礼节不清楚、不重视、很随便,想怎么做就怎么做。与丈夫未领证同居;离婚后在劳教所里“转化”,和前夫想复婚,也是未领证同居。从新修炼后,虽然比较注意修去色心,和同修们曝光了此事,但并没有深入挖根,认清造成此事的不正的人心、观念、转变观念并发正念清除其余毒,所以空间场中还存有这些败物。现在我就是要曝光它,解体它。
我虽然平时很注意修色心,但修炼中,越往上走要求越高越严,色心的表现也不同,越难以察觉。并非只有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才是有色心,比如喜欢看俊男美女、好穿衣打扮、对异性有好感等,有时甚至是思想中不正的一思一念、哪怕是一个动作、一个眼神,仔细分析都能找到色心的影子,如果自己意识不到,那怎么去呢?所以学好法是至关重要的。
只要我们没圆满,还在人中,就在情中泡着,有情就有色。修好的部份隔开了,剩下的还是没修好的,还得修。有时发现这次的色关过去了,隔一段时间,同样的色关又来了。所以在去色心方面、在男女交往方面,不能放松,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。
以上是我近期的修炼体会,有不在法上的还请同修慈悲指正!
注:
[1] 李洪志师父著作:《各地讲法八》〈二零零七年纽约法会讲法〉
[2] 李洪志师父诗词:《洪吟》〈无为 〉
[3] 李洪志师父著作:《各地讲法九》〈在新唐人电视讨论会上的讲法〉
[4] 李洪志师父著作:《精進要旨》〈圣者〉
[5] 李洪志师父著作:《洛杉矶市法会讲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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